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法治途径和方式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陈思明

摘要:探究在新时代以法治途径和方式弘扬沂蒙精神的必要性,从新时代普法发展、法治建设、法治体系等多角度分析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法治途径,以互联网思维下竞争普法方式、大数据支持的习惯普法方式丰富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法治方式。

关键词:新时代沂蒙精神法治

与其他红色精神相比,沂蒙精神的人民性特征最为显著。[1]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需要进一步强化其人民性的时代特征。从十八大报告的“全民守法”到十九大报告的“全民普法”,法治建设的人民立场日益鲜明。新时代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突出强调普法教育公共服务的人民属性,新时代法治价值大众化传播成为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重要法治途径。

通过法治途径弘扬新时代沂蒙精神,具有价值理念和建设实践的双重保障。沂蒙精神富于生动的地域和时代特色,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内涵。顺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的科学发展趋势,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法治教育的引领作用,为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人民主体性精神实质提供了价值理念支持。同时,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法治建设要求,彰显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整体协调性和对公权力监督等特点。十九届中央二次全会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强化新时代法治问题的政治解读,是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必然要求,这为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鲜明的人民政治立场提供了法治实践基础。

探究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法治途径和方式,其实质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人民的主体地位,这与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公权力制约特点相得益彰。现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新时代法治建设热点为例,分析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法治途径和方式。由于监察体制改革以全部公职人员为对象,这与对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普法的对象范围大体一致。具体来讲,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普法变革,成为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重要法治途径,对关键少数普法成为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重要法治方式。

一、新时代以法治途径和方式弘扬沂蒙精神的必要性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以法治途径和方式弘扬沂蒙精神具有现实必要性。现有弘扬沂蒙精神的途径和方式,主要采取政治传播的模式进行。为在新时代增强弘扬沂蒙精神的综合社会效果,应当以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为着眼点,通过增强新时代沂蒙精神的实用性,克服传统政治说教的弊端。

第一,新时代以法治途径和方式弘扬沂蒙精神,展示了新时代法治视角和治理视角兼容的理性发展趋势。从法律规制目的角度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于通过扩大监督范围、变革权力行使的方式等强化国家反腐败体制。从现代治理的角度讲,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展现了更为宽阔的视角,为进一步挖掘沂蒙精神事前预防的教育优势提供了更多可能性。这促使以更加全面的视角审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结合由量变到质变的腐败演变规律,兼顾结果和过程两个维度对公职人员行为进行规范。具体来讲,公职人员行为规制应当合理兼顾事后打击与事前预防。[2]新时代以法治途径和方式弘扬沂蒙精神,通过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与法治传播途径,将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打击有效结合。

第二,新时代以法治途径和方式弘扬沂蒙精神,是有效加大新时代普法力度的重要保障。沂蒙精神以道德指引的形式,以沂蒙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先进群体意识,为增强人民新时代的法治意识提供道德支持。更为重要的是,沂蒙精神的产生过程为拓展新时代普法模式提供了有益启示。我国传统普法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沂蒙精神汲取优秀文化传统,来源于人民群众的中国特色实践,为有效开展自下而上的普法拓展提供了更为宽阔的视角、更为丰富的道德底蕴。从实质上讲,这是以自下而上实践积累的道德优势,致力于增强新时代普法实效,丰富了新时代普法内容、拓展了新时代普法模式。

第三,新时代以法治途径和方式弘扬沂蒙精神,充实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文化基础。“政党主导共治型”的反腐治理结构,需要实现党委、政府及其他公共权力机构的反腐败职责制度化、体系化,这是各个治理主体相互协调行为的必然要求。[3]制度化、体系化需要必要的文化土壤作为现实基础。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相比,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呈现刚柔并济的特点,需要以刚柔并济的适当法治方式予以推进。国家反腐败工作机制的制度化发展趋势,既需要权力重构的刚性制度构建,也需要舆论引导的柔性文化培育。制度建设应当与文化等建设同步,归根结底制度设置能够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是法治文化契合。具体来讲,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需要,应当注重与国家反腐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基础培育。尤其在我国缺乏约束权力的传统文化支持的情况下,[4]注重当代法治文化培育至关重要。产生于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的沂蒙精神,为当代法治文化培育提供了必要的人文关怀。沂蒙精神以人民群众视角,展现了遇到困难时应当具有精神品质,促进与反腐惩戒相得益彰的文化激励机制发展。

综上,沂蒙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众化的重要路径选择,[5]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标本兼职的社会教育效果提供了普法发展契机。顺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模式,法治体系中党纪与国法的有效整合丰富了优化党政关系的重要路径选择。[6]完整意义上的法治包括法律制度、法治体制、法治文化。[7]以完整的法治视角观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取得成效固然需要制度层面的党纪和国法整合,但培育与其运作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同样是政治体系改革效果有效持续的重要保障。换言之,尽管在短期内文化可能由政治促成变更,[8]但是制度和体制的长期成效需要依靠法治文化的培育。适应这种现实需要,沂蒙精神借助新时代普法形式,促进了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发展。这既是适应新时代法治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契机,也是由形式普法向实质普法转化条件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众传播化的重要法治途径选择。

二、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法治途径

弘扬沂蒙精神的法治途径,包括国家和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等多种渠道。但是如果从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的角度讲,在多种法治实践中弘扬沂蒙精神均是实质普法的体现。所以,探究新时代普法问题是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实质法治途径。十九大报告彰显的新时代法治以规制公权力为主要特色。结合法治实践发展需要,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需要探究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实质普法内容和形式,从而提高运用法治途径弘扬新时代沂蒙精神的有效性。

(一)挖掘沂蒙精神与新时代普法实践的共同点,综合发挥实质普法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以法治途径有效弘扬新时代沂蒙精神。

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新时代实质普法,在普法内容和形式方面,呈现理论性和实践性紧密结合的特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采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决定进行试点的形式,随即在社会各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以前反腐宣传以典型案例形式不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采取了制度构建与理论探究相结合的形式。伴随试点工作推进的理论探究,在深化国家反腐机制认识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以理论视角推进了现行反腐制度的法治宣传。这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普法模式,借助国家强力反腐的法治实践予以有效推进。

沂蒙精神同样具有丰富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基础,后来从理论层面被提炼出来,其兼具理论和实践双重指定意义。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创新实践基础上,以政治体制改革高度审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以更为开阔的视野,对待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新时代以实质普法渠道弘扬沂蒙精神,以富有道德内涵的政治视角促进普法发展,通过增进法治实践的道德涵养,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获得良好对接。正如十九大报告所言,“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

一方面,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深化了新时代实质普法的法治效果。由于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采取政治体制改革的定位,促使实质普法在传统法治思维之外,引入必要的政治思维。沂蒙精神以其独特的人民性特征,通过发挥政治意识形态的功能,诠释了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公权力规制的深层次原因。深言之,沂蒙精神与新时代法治实践具有共同的人民立场。这也是新时代全民普法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属性的根本遵循。实质普法有效发挥法治效果,应当从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人民性入手。沂蒙精神以其人民性的政治立场和崇高的道德底蕴,充实了实质普法的新时代内涵,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根本着力点。新时代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客观要求综合发挥新时代普法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沂蒙精神以独特的政治视角夯实了实质普法的法治效果,为实质普法发挥社会效果提供了前提保障。

另一方面,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丰富了新时代实质普法的社会效果。随着形式普法向实质普法发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普法内容,需要必要的普法形式为载体。加强对基本法学原理普及,需要引导普法对象发挥主观能动性,透过制度表象分析其中法理深意。通过探寻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和价值内容,加速实现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政治等多种治理形式的融合。其中驱动普法对象探寻能动性的根本保障在于提供必要激励。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为必要激励提供了思想条件。在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的过程中,全民在普法活动中的角色定位相应发生重要变化。全民由单纯普法对象向兼具普法对象和普法主体转化,这是新时代实质普法取得广泛社会效果的重要变革保障。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通过加速法律说教向法律行为转化,以沂蒙精神的优秀精神财富内容有效丰富了新时代实质普法的社会效果。

综上,沂蒙精神通过其政治立场、道德底蕴内容有效提升了新时代实质普法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强化了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普法路径重要性。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监察制度基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各不相同,但是基本价值理念是值得吸收借鉴的。[9]在具体制度借鉴之余,以道德为基础的基本法律理念是各国监察制度对话交流的重要内容。对各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借鉴,通过对基本价值的诠释作用,为弘扬新时代沂蒙精神的中华传统优秀品质提供了重要契机。

(二)探析沂蒙精神与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共同点,有效聚焦普法教育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促进以法治途径有效弘扬新时代沂蒙精神。

与以往国家机关设置不同,监察委员会采取党政合署办公模式,党内法规在公职人员行为规制中的运用将日益常态化。相应地,普法内容在原有国家制定法以外,必然向党内法规拓展。同时,在健全完善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党政合署办公的法治运作需要关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适用存在重大区别不同,普法中国家法律与党内法律呈现一体化的趋势,故亟需以普法内容和思路审视党内法规宣传,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动态衔接与协调中深化党内法规宣传效果。从实质角度讲,这是以动态化依法治国为着眼点,以法治宣传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体系发展。

沂蒙精神作为传统红色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意识形态的影响力需要以必要的传播形式为载体,新时代法治传播特点为新时代沂蒙精神传播提供了重要启示。党员领导干部成为新时代法治传播重点对象,与之前作为重点普法对象的国家公职人员相比,新时代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内法规较国家法律的要求程度更高,为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与沂蒙精神提出的开拓奋进、艰苦创业等要求具有内在的契合性。提高对党员领导干部职业素质要求,沂蒙精神为制度规范发展提供了道德诠释注脚,为引导职业道德发展提供了现实启示。这通过新时代沂蒙精神实质内容与法治建设的相互促进,促进了新时代普法教育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的进一步有效聚焦。

更为重要的是,党内法规引发的法治传播模式变革,对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提供了动力支持。根据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后出台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较之前普法对象相比,重点普法对象范围呈现不断扩大趋势。同时,由于党内法规具有软法部分特性,不同于国家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所以党内法规成为被动学法向主动学法的重要突破口。换言之,党内法规的自治特征,需要挖掘党内法规遵守的主动化机制。自主化是普法激励模式的必然结果。通过由普法惩戒模式向普法激励模式转化,普法信息流实现由外而内向由内而外流动转变,这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提供了必要指引。换言之,推动普法对象向普法行为者转化,在法治强制力缺乏的情况下,需要挖掘政治影响力的现实作用,沂蒙精神成为阐释政治影响力的重要突破口。将政治影响力和时代道德指引,有效融入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教育,促使法律制度普及向法治运行状态普及转化。在由国家法律强制推行向党内法规自觉遵守的过渡中,沂蒙精神优秀品质产生行动指南效应,政治影响力切实转化为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动力。

综上,党内法治的发展顺应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控权需要,党内法规法治传播模式变革,既强化对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的普法作用,也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提供了革新内容和动力支持。从实质上讲,这是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以控权传播视角整合党内法规的制度优势和沂蒙精神的道德优势,以沂蒙精神充实党内法治特有的刚柔并济法治特征,从而促进以法治途径有效弘扬新时代沂蒙精神。

(三)探究沂蒙精神与新时代法治体系发展的共同点,有效突破制度普及与问题解决的普法发展瓶颈,促进以法治途径有效弘扬新时代沂蒙精神。

顺应新时代法治体系建设要求,普法内容应当呈现体系化发展,克服部门法划分的弊端,协调以制度为导向和以效果为导向的内在关系。原有的法制宣传更多关注法律制度本身的普及,对于法律制度的运行效果缺乏应有的关注。这既与矛盾调解、法律援助等纳入普法范围的大普法理念不符,也与法制宣传向法治宣传转型的客观要求相冲突。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完善,从普法责任制的视角观之,以反腐为主题的普法内容将得以强化。截止目前反腐的普法形式集中体现在典型案件展示方面,即集中体现以普法效果为导向。囿于党内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有限等问题,对制度文本的普法效果并不佳。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局考虑,既要注重对国家监察委员会权力的配置,也需要关注对国家监察委员会权力的监督,制度化监督是反腐长期效果的重要保障。换言之,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和发展需要,应当对反腐效果和反腐制度基于同样的关注。从普法角度讲,为兼顾反腐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需要在反腐效果为导向的普法和反腐制度为导向的普法之间进行平衡。

从法治体系发展角度讲,就是要突破制度普及与问题解决的发展瓶颈,将法治信息交流视为贯穿法治体系发展的重要形式,促进各种普法形式之间进行有效整合。全面依法治国需要重视全面法治信息交流的重要性,其实质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群体交流问题。加强新时代法律职业群体意识,沂蒙精神作为先进群体意识的典型代表具有充分借鉴意义。在沂蒙精神形成发展的过程中,沂蒙人民的主体价值、主体理念和主人翁姿态得以充分体现。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是成功培育沂蒙精神的关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作用同样应当得以强化。强化主体间的法治沟通交流,是以体系化思路推进普法发展的核心问题。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例,处理好制度导向的普法和结果导向的普法之间的关系,从实质角度讲,就是以动态法治体系发展视角审视普法。在此种新时代法治实践中,发挥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律实践主体意识,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有效法治交流。法治职业群体主体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踏实肯干等沂蒙精神务实作风。

从形式上看,这是通过增强普法形式的操作性,对制度文本和规制效果的兼顾权衡,促使法治体系建设在政治与法律等多层面实现有效平衡。从实质上讲,这是以主体作用深化普法形式的内在联系,以沂蒙精神的法治实践应用打破普法发展的瓶颈。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法治传播的渠道,寻找到沂蒙精神的主体意识和法治建设的主体意识的交汇点。在新时代条件下,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法治应用促进了此种主体法治意识发展。比如,在反腐制度运行中,大数据通过关联关系挖掘实现对公职人员贪腐行为的数据类型化,数据类型化为党内法规的制度普及和效果普及的合理匹配提供了客观依据。在此种条件下,在提高新时代普法实效的同时,拓展沂蒙精神现实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三、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法治方式

与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的法治途径相适应,应当结合新时代法治建设特点,对公权力行使者尤其是其中“关键少数”进行沂蒙精神的有效普及,以下法治方式值得探究。

(一)互联网思维下竞争普法方式

随着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服务重要手段,亟需以互联网思维更新法治思维,推进对“关键少数”法治宣传教育转型。现有行政权力主导下的普法模式,包括“关键少数”在内的公务员法治宣传教育,多由主管行政部门采取自上而下的封闭模式进行。以互联网思维更新法治宣教思维,适应自下而上的民主社会化思维发展要求进行自下而上的普法。在广泛参与基础上,有效引入竞争机制,使“关键少数”由被动学法变为主动学法,增强“关键少数”学法用法的主动性。沂蒙精神显著的人民主体性,能够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思维下的竞争方式,进而通过有效普法方式强化弘扬沂蒙精神的现实作用。与传统行政的层级结构完全不同,互联网采取扁平化方式,互联网思维下竞争普法是有效实现“以人为核心”的重要法治途径。[10]这与沂蒙精神内在的以人民为主体的思想具有内在契合性,促使尊重以用户需求为指引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11]

一方面,由封闭普法走向开放普法中,以竞争方式弘扬新时代沂蒙精神。在科层体制下,“关键少数”处于权力金字塔的顶层,自上而下的行政模式普法对其现实说服力有限。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推进中,互联网思维提供了法治社会助力法治政府的有效途径。针对“关键少数”的普法教育模式,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需求的提出方,社会组织更应成为实现对“关键少数”开展实质普法教育的专业化力量。以行政相对人的视角拓展针对“关键少数”的普法宣教内容,在公务员法现有培训框架基础上,丰富对“关键少数”普法宣传的培训方式。互联网众包模式成为实现以上目的的重要方式。[12]普法众包符合公务员培训多元化、市场化发展的国际趋势。[13]在多元化主体参与中,打破对“关键少数”普法的封闭性,启迪人民发挥主体能动作用,将沂蒙精神作为实质法治要求以实践的方式融入到普法内容中。通过竞争普法形式,引入外部自下而上的积极力量进行新时代沂蒙精神的道德阐释。

另一方面,由被动接受走向主动学习,在系统内和社会层面弘扬新时代沂蒙精神。随着普法开放程度的加深,“关键少数”基于管理经验、政策把握等的优势,应当成为进行自我普法教育的典型。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发展完善,普法内容不断增加、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改革形势对“关键少数”普法宣教发展提出了各种新要求,对领导干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难度不断加大。对处于普法核心环节的“关键少数”进行普法宣传,亟需进行必要普法模式转换。实现由政治模式的被动接受式普法向法治模式主动学习式普法的过渡,在一定程度上,将“关键少数”引入社会普法的竞争中,进而通过竞争方式实现系统内普法与法治普法协调统一。这其实是通过发挥榜样的作用实现双重普法目的。从弘扬沂蒙精神的角度,提炼沂蒙精神的有关事例就是典型的榜样行为。系统内普法和社会普法相结合的形式,为生动展现具有优秀文化传承特点的沂蒙精神提供了有利渠道。深言之,新时代弘扬沂蒙精神丰富了通过法治途径规制“关键少数”行为的社会意义。

(二)大数据支持的习惯普法方式

如果说互联网思维引起的“关键少数”的普法变革,是在宏观层面从法治社会对法治政府影响的角度提高其现实效益,那么大数据方式引起的“关键少数”的普法变革,则在微观角度促进普法宣教由形式普法向实质普法转变。目前法学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大数据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权利保护的新思路和新问题,[14]对“关键少数”普法问题的大数据分析几乎没有。大数据方式是数据文化的表现形式。“数据文化,是尊重事实、推崇理性、强调精确的文化。”[15]培育数据文化,需要在公共行政领域首先推进,这既是中国社会行政文化发展惯性使然,也是主导公共行政实践的政府具有丰富数据资源的必然反应。在“关键少数”的法治宣传教育中,应当摆脱狭义法律普及的限制,借助大数据方式实现向广义法律普法的转化,并适时地向法治体系转化。

一方面,通过大数据方式挖掘“关键少数”的权力行使习惯,结合沂蒙精神在新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拓宽习惯法内化渠道,夯实对“关键少数”普法的现实基础。

大数据突破传统因果关系的限制,通过探析权力行使关联关系,寻找“关键少数”权力行使的客观规律,为提高普法针对性奠定扎实现实基础。传统案例普法模式,遵循的是因果关系普法的模式,其间体现的内在逻辑推理关系固然具有一定说服力。但是,对于掌握权力的“关键少数”而言,由于其处于此种因果关系之外,个案特殊性缺乏一般层面说服力。相比之下,关联关系以多元化大数据为支撑,以“关键少数”全样本为参考,在此基础上开展的法治宣传教育更具有一般性,从而提供了法治宣传教育可接受度的理论基础。

如果说大数据提供了“关键少数”普法关联化的理论依据,那么沂蒙精神提供了“关键少数”普法关联化的现实运行支撑。大数据着眼于理性分析,沂蒙精神着眼于人文关怀,两者均是基于相关性的原理推进普法。沂蒙精神成为串联起大数据方式和普法形式的重要意识形态根据,在现代科技理性、法治理性的双重作用下推进新时代沂蒙精神的有效扩散。具体来讲,信息开放共享为对“关键少数”普法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撑,为从行政监管实践汲取普法素材奠定了基础。大数据挖掘的权力行使习惯,突破了传统案例普法的事后性,对于权力行使全过程的重要环节给予必要关注。同时,引入沂蒙精神的视角,突破以往对“关键少数”普法特定视角的限制,对权力行使的各个侧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实质角度讲,习惯普法方式就是将法治宣教置于现实社会运行中观察,在定性和定量的双重维度中突出细节普法的现实作用。

在挖掘出行为习惯基础上,需要以习惯法内化的方式推进普法的现实效果。“习惯法是一种真正活的法律秩序,它与其作用于其间的社会水乳交融、不可分离。习惯法代表了一定的知识传统和文化形态。”[16]沂蒙精神以特有的文化形态,将对“关键少数”的普法宣教置于现实制度背景和文化氛围下,充实了对“关键少数”普法的现实基础。

另一方面,以大数据贯通部门行政法,以权力行使习惯为线索增进相关部门行政法有机联系,增强对新时代沂蒙精神传播的整体有效性。

目前,针对“关键少数”普法存在部门割裂的问题,即在宏观法律宣教之余,各领域均侧重于本部门的法治宣教,对与之相关的其他领域的法治问题缺乏应有关注。这与我国目前部门行政法学碎片化发展情况不无关系。为实现对“关键少数”以公务为中心有效普法宣教,应当以“关键少数”权力行使习惯为线索进行部门行政法之间的贯通,其中大数据是提供权力行使习惯线索的重要方式。

大数据促使部门行政法由分散化、平面化、静态化向网状化、立体化、动态化发展,相应地,针对“关键少数”的普法宣教也应呈现整体化发展态势。换言之,在立足本领域行业法治宣教同时,还应注重向相关领域的必要拓展,以大数据方式有效增进法律知识普及的客观体系化,以沂蒙精神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文化成为客观体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来讲,在对“关键少数”的普法宣教中,以“关键少数”现实利益权衡为着眼点,需要突破以往的行业纵向思维,进行必要的社会化横向思维。从实质上讲,就是对“关键少数”的诸多身份进行普法宣教的全方位考量。运用沂蒙精神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部门行政法的整体协调发展,为对“关键少数”普法宣教提供必要制度基础和文化保障,同时增强新时代沂蒙精神传播的整体有效性。


[1]丁凤云:《沂蒙红色文化与沂蒙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10月版,第82页。

[2]陈宏彩:《预防还是治疗: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职能辨析》,《社会主义研究》2013年第5期。

[3]王希鹏、胡扬:《中国腐败治理结构变迁与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审视》,《河南社会科学》2014年7月期。

[4]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历史价值——中华法系的一个视角》,《政法论坛》2005年11月期。

[5]陈燕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众化的路径选择——以沂蒙精神的培育、养成、践行为例》,《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2016年03期。

[6]徐理响:《现代国家治理中的 合署办公体制探析 ——以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为例》,《求索》2015年8月期。

[7]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7月期。

[8][美]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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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周文彰:《简论互联网思维》,《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12]叶伟巍、陈珏芬:《网络众包模式下的开放式创新机制及激励政策研究》,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1页。

[13]王艺霖、刘芸瑞:《国外公务员培训的主要经验及启示》,《理论学习》2013年第10期。

[14]胡凌:《大数据兴起对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影响》,《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15]徐子沛:《大数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5页。

[16]高其才:《当代中国法律对习惯的认可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7页。